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贷款的问题,以及和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会有贷款记录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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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妻子贷款给别人丈夫不知道
〖One〗、你的这笔贷款给别人用,虽然当时你老公不知情。但是,这个事还是在你们婚姻续存期间。而且事后你老公也知道了此事,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所以可以认定你是事后,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法院有可能认定为这笔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你们两人共同归还。
〖Two〗、但是,如果他能够证明这笔贷款,他事前不知情,事后也不知道。而且,也没有在共同生活中使用,法院有可能认定,这笔贷款是你个人行为,应该由你个人偿还。
〖Three〗、另外,在你们之后离婚之时,有没有提到这笔贷款之事,有没有什么约定。如果没有,那就证明这笔贷款,他不知情。只能由你自己来归还。如果有约定,那么应该按约定执行。
[Two]、夫妻一方贷款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Two〗、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一方贷款属于个人债务。《比较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第二〖Fourteen〗、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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