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和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是什么内容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以及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是什么内容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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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18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第18条对应民法典第1063条,两法条第二项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扩大。
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1、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6、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7、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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