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条律?婚姻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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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我国婚姻保护法
  2. 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One]、我国婚姻保护法

〖One〗、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主要包括:

〖Two〗、『1』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废除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Three〗、『2』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Four〗、『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Two]、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One〗、《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Two〗、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Three〗、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Four〗、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Five〗、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Six〗、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Seven〗、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ight〗、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Nine〗、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Ten〗、(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One〗、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Two〗、(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1〖Three〗、(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Four〗、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Five〗、(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1〖Six〗、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Seven〗、(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世界旅行证件;

1〖Eight〗、(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Nine〗、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0、(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2〖One〗、(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Two〗、(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Three〗、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Four〗、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Five〗、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Six〗、(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Seven〗、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Eight〗、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Nine〗、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0、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One〗、(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Two〗、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世界旅行证件。

3〖Three〗、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Four〗、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Five〗、(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Six〗、(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Seven〗、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Eight〗、第〖Fourteen〗、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Nine〗、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40、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4〖One〗、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4〖Two〗、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4〖Three〗、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Four〗、(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4〖Five〗、(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4〖Six〗、(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Seven〗、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4〖Eight〗、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4〖Nine〗、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50、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费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5〖One〗、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Three]、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代表性法律。1934年4月公布。共七章二十一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要件和程序,明确了离婚后对妇女和子女的特殊保护。是废除中国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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