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原则,婚姻法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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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一般法律原则由什么构成
  2. 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3. 1980年婚姻法增加的基本原则是
  4. 前十法律原则规则

[One]、一般法律原则由什么构成

〖One〗、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

〖Two〗、法律原则在逻辑上由三部分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Three〗、假定条件,就是关于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假定,其要表述的意思是如果出现了什么样的条件,该法律规则就会适用。

〖Four〗、假定条件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条件。

〖Five〗、法律规则设定行为模式大致有三种:

〖Six〗、“可为模式”,就是规定行为人可以做某事,也可以不做某事。(三)法律后果

〖Seven〗、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Two]、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

〖One〗、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

/〖Two〗、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三)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Two]、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如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等。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Four〗、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有的民族规定,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时,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One〗、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Two〗、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Three〗、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Four〗、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Three]、1980年婚姻法增加的基本原则是

〖One〗、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

〖Two〗、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Three〗、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

〖Four〗、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曲,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Four]、前十法律原则规则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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