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婚姻(大明律婚姻篇)

大明律婚姻(大明律婚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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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大明律成文时间
  2. 《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3.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4. 明代女子可休夫吗



一、大明律成文时间

《大明律》第一次颁布是在明朝洪武十二年,朱元璋主持编纂、颁布了《大明律》。



二、《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1、大明律比唐律疏义所体现的封建色彩更强烈更加体现了君主专制《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

(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2、《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3、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

(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4、《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

5、《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户厘;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

6、《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两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三、大明律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

(笞、杖、徒、流、死)、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

(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四、明代女子可休夫吗

依据《大明律》规定,已婚女子妇女如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有权提出“休夫”

(离婚),但一般情况下,已婚女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提出“休夫”的。第一种是:丈夫纵容妻、妾私通他人,妻、妾“离异”、“归宗”即回归娘家。不过,在此类情形下,妻、妾及丈夫、奸夫均系过错方,各自处以杖责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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